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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作解读如下:
一、清理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规处负责落实定期清理、纠错约谈等工作,每隔两年牵头组织起草处室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三)《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23〕3号)要求:涉及清理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或修改文件的,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或修改后的文件,清理情况于2023年6月15日前进行公布、备案。
二、清理过程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初启动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4月3日,在市局政务网(内网)发布通知,公布纳入清理范围的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确定清理责任处室。4月底,各清理责任处室按照清理标准,填写《清理意见表》,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5月8日,法制机构汇总清理意见,经初步审核后通过市局政务网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局及市局各中层单位意见。同时,依据法定程序于5月9日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截至5月18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经合法性审查,于5月25日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清理结果。
三、清理内容
市局202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3件,经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修改工作并予以公布,到期未完成的,自动废止。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玮玮
联系电话:0577-89660808